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懲而教之補破碎 及早介入減悲劇

作者:秦安琪

明報早前的專訊與一般報導不同之處是除了26歲的未婚媽媽因疏忽照顧子女導致他們受創而被判入獄的資訊之外,也讓讀者看到這位年青母親的成長經歷。另一方面,法官判案時「沒有提及要她接受心理輔導」,令人想到社會對家庭的支援有多少?這宗「家庭悲劇」會否像其他家庭悲劇一樣只是我們聽了搖頭和茶餘飯後的話題?

郭的三名兒子被疏忽照顧致令身體和智力發展遲緩,五歲多的大兒子只會說單字和「很多聽不懂的話」,想像他們與童年被父母疏忽照顧的母親的生活會是怎樣的?當郭因疏忽照顧子女被判入獄,為這行為負上責任的同時,各個社會制度又可會因他們的經歷而得到教訓、啟迪並負上責任?

傳媒形容郭的一生為「悲劇」,也描述她童年被父母疏忽照顧、被父親性侵犯等,更報導「郭在一個破碎家庭長大,無正常、完整人格,父親的畸形生活經歷,相信與她濫交、性行為隨便、同時視育子女如飼養家畜,有很大關係」。無疑,報導令人為這位年輕母親的經歷感到無奈,也明瞭她沒有機會在原生家庭學習到與父母相處和被愛護的經歷。但這「悲劇」的一生和「破碎家庭」的描述視郭的行為和「心理病」是因為她在一個有問題的家庭長大。外地及本港的研究結果均指出兒時受到疏忽或虐待長大後會成為一位施虐者的機會比那些童年沒有受到虐待的為高;不過,研究亦提及很多童年受虐的人士長大後是愛護子女的家長,原因是這些未受虐待影響的兒童在成長過程中怎樣演譯這些經歷,也與他們得到其他成人如親人、老師、社工等悉心關懷和體諒有關。

我們不清楚郭成長過程的其他經歷,05年社會福利跟署跟進的情況卻令人感到郭的需要可有被社會忽略?報導提及社署的同事在05年6月曾試圖約見郭或登門家訪,但均被她推掉,至11月同事能成功作家訪,是甚麼令郭沒有拒絕同事進入她與兒子的地方?在多次家訪中,同事留意到郭的兒子有被疏忽照顧之嫌,那麼除了物質服務之外,同事與郭及她的子女的談話還包括甚麼?好奇的是何以郭拒絕同事建議各項看似可提升她們生活的服務?她與子女希望的又是甚麼?

報導一直稱跟進郭一家的社署職員為同事,會否此同事乃社會保障部的職員而非社會工作員?社署對社會保障部同事的支援是怎樣的呢?若是社工接觸郭,情況會不一樣嗎?無可否認,社署為社工提供有關虐兒的訓練包括辨識和處理程序,社工若目睹郭的兒子的情況,遭到郭拒絕所提供的服務,而該三名兒童都有被疏忽的徵象時可會建議把郭的子女帶到醫院檢查或遷移他們到兒童院居住,這些做法是否一定較讓他們與母親同住為佳?這個兩難很惱人,也並不容易找到答案。另外,報導並沒有讓我們知道郭與子女對同事、服務、拒絕服務和這些經驗的看法,所有敍述和結論都是由其他人和傳媒選擇、組織和介紹的;法官的判決也沒有提及郭的訴求,她和子女的聲音都像在這些專業的判斷下消失不見了。她會帶發高燒的兒子到醫院求診,這與疏忽有很大的分別;她不希望接受任何服務可會在告訴我們甚麼?然而,她和子女的希望像從來沒有機會表達。

我們的確希望「悲劇」可以減少或絶跡於我們的社會,但懲和教便可以夢想成真嗎?郭因「所犯」的疏忽子女行為而被奪去與相依為命的子女一起的機會,我們會否忽略了她與子女的分隔之痛?她由被認為是提供照顧和服務予有需要人士的社會福利署轉移到懲教署,除了因所犯的行為而被迫令接受四年的監禁懲治之外,我們期望懲教人員為她預備怎樣的教導?我們以為她需要那方面的教導?

社會福利署試圖為郭及她的子女提供服務,司法部按社會的標準判斷郭的行為未能盡母職照顧子女和觸犯法紀而判刑,懲教署則需按司法部的要求進行懲與教。三個部門的同事在事件和過程中是否得到支援?他們執行職守的時候會否只有運用被賦予的權力去評估、判決和懲治郭?除了執行手冊和處理程序之外,社會對她的關懷和愛護足夠嗎?當我們只集中評估、懲治她的行為、教導她社會認為她需要學習的東西的時候,我們卻疏忽了她愛錫兒子的一面、忽略了他們一家的需要?我們可有忘記聽聽她們想告訴我們的是甚麼?

3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她會帶發高燒的兒子到醫院求診,這與疏忽有很大的分別"
的確,我們很容易的忽略了這一點,人就是往往從大處中去看是與非,對與錯,足夠還是不足夠,放棄了對那細心或是用心的敏感度。還是認為在大是大非之前就可以忽略那細節。
求主讓我有對人細意的敏感度。

Narrative Soul 提到...

令我想起一套艾慕杜華的電影﹣﹣論盡我亞媽

Unknown 提到...

我想看這電影,只是我怕會喊呢﹖
因有人說,這電影令他"死得",他衰了在艾慕杜華手上